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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1号)

发表日期: 2022年06月15日 作者: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宁夏**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6TQ3U

住所:海原县***综合批发市场东区13号楼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田*

身份证件号码:642222********0010

2022年4月24日,本局接到举报,反映海原县**区*记桂林米粉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受张*委托,代其办理海原县**区*记桂林米粉注册登记事宜。2022年3月31日至4月1日期间,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田*在明知张*不能提供办理注册登记所需场地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帮助其伪造虚假租房合同等材料取得注册登记。2022年4月2日,当事人收到张*支付的代办费300元,故其违法所得为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2022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3.2022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4.2022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记桂林米粉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记桂林米粉已注册登记的事实;

5.2022年4月24日、4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涉案房屋的安置协议、田*梅与马*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房屋产权归属及当事人代办*记桂林米粉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

6. 2022年4月24日、4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店铺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代办*记桂林米粉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

7.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田*提供的微信截图1张,证明其代办*记桂林米粉注册登记并收取代办费用的事实;

8. 2022年4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记桂林米粉负责人张*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委托当事人代办注册登记事宜及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

9. 2022年4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田*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的《询问笔录》1份、田*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代办*记桂林米粉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

10. 2022年4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房主马*花的女儿田*梅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代办*记桂林米粉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2〕21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该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明知委托人不能提供办理注册登记所需场地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帮助其伪造虚假租房合同等材料取得注册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之规定,已构成虚假注册登记行为。

由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应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的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3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老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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