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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5号)

发表日期: 2022年05月12日 作者: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高*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海原县**军五金建材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YN3L

住所(住址):宁夏固原市**区**镇陈庄村二队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军

身份证件号码: 642221********1056

2022年4月26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海兴开发区办公室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原县***军五金建材批发部销售的“高隆”牌油漆等过期产品。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全、马*红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现查明:2022年1月24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店经营不合格产品,遂于当日对你下发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行当处字〔2022〕55号),对你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4月26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你店检查,发现你店经营“高隆”牌过期油漆:20桶(0.6Kg/桶)售价21元/桶(生产日期:20200802,保质期1年)共计4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26日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2022年4月26日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2022年01月2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的《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

4.2022年4月26日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行强〔2022〕55号及《财物清单》编号〔2022〕55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燃气用具链接软管”等不合格过期产品并被扣押及货物价值的事实;

5.2022年4月26日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期产品的事实;

6.2022年4月26日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

7.2022年4月26日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

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其身份及具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事实;

2022年4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管行告字〔2022〕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不合格及过期产品。

    2.罚款¥84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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