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建)罚字(2022)第(005)号
当事人:宁夏信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海原格兰丽都小区项目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给于你(单位)作出肆万元(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海原县财政局 开户行:海原县农行营业部
帐 号:29413001040006537 地 址:海原县建设路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 海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