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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宁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建)罚字(2022)第(003)号

发表日期: 2022年05月10日 作者: 住建局
来源: 住建局

当事人:宁夏鹏程信建筑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海原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北苑小区(东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一标段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给于你(单位)作出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海原县财政局        开户行:海原县农行营业部                    

   号:29413001040006537   址:海原县建设路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4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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