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水罚字[2022]第0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费世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598
地址:宁夏中卫市海原县三河镇坪路村八组
经查,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于2022年3月17日在海原县三河镇坪路村七组清水河段围垦河道的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海原县水务局水政执法巡查记录,2、联合执法现场图片,3、当事人费世明的调查笔录,
经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恢复围垦河道,对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皆由违法者承担;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
户 名:海原县财政局
账 号:2941300104000653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代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原县水务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