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7/2019-00188 | 文号 | 海卫健发〔2019〕250号 | 生成日期 | 2019-06-27 10:30:0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
县城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为加强人类乳头瘤病毒(以下简称HPV疫苗,我县暂未采购使用)等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HPV疫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卫办发〔2019〕2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HPV等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加强疫苗管理。县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HPV等第二类疫苗接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HPV疫苗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宁卫办发〔2019〕249号)和《关于印发宁夏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108号)要求,加强疫苗使用和管理。我县第二类疫苗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管理制度,由自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集中招标采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利用平台向中标疫苗生产企业采购二类疫苗,供应给全县的接种单位。
各疫苗接种单位要严格遵守疫苗“三查七对一验证”制度,严禁从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采购疫苗,确保疫苗接种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强化单位职责。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疫苗使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所有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导;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接种工作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督查督办违法案件。各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要求,负责设立在本单位内部接种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开展监督检查。近期,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接种单位疫苗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苗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上报区、市卫生健康委。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