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7/2019-00174 | 文号 | 海卫健发〔2019〕223号 | 生成日期 | 2019-06-13 16: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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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我县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卫计委《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社>指标〔2017〕821号),自治区财政厅、卫健委《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社>指标〔2018〕883号)和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通知》(海财发〔2018〕85号),《关于下达2019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通知》(海财发〔2019〕86号)精神,结合我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情况,经2019年第7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下达2018年11月至12月基本药物补助经费222331.73元,2019年预拨基本药物补助经费573609.59元(具体详见附表),请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尽快将辖区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此款请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类03款99项“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科目。
附件:海原县乡村两级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表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