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7/2019-00060 | 文号 | 海卫健发〔2019〕124号 | 生成日期 | 2019-04-03 17: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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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
各助产机构:
为保障母婴安全,改善新生儿生存和发展状况,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确保我县新生儿安全项目的稳步推进,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新生儿安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515号)和《海原县新生儿安全项目实施方案》(海政办法〔2018〕8号)要求,县卫健局决定对我县新生儿安全项目巩固落实情况进行质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控时间
每季度一次,具体时间安排为: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的1月10日。
二、质控内容
(一)产妇出院前的访谈,受访谈产妇的病例回顾;
(二)观察分娩过程和环境卫生,查看“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指南(EENC)”的关键药品和设备,回顾医院规章制度:
(三)回顾“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指南(EENC)”医务人员的培训情况,回顾医院效果指标,明确优势和改进“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指南(EENC)”实施的重点环节。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新生儿安全项目质控工作有序进行,成立新生儿安全项目质控小组:
组 长:田进生 县卫健局副局长
成 员: 刘彦虎 县妇计中心主任
车敏秀 县妇计中心副主任
王红力 县卫健局公共卫生科科长
胡秉霞 县人民医院产科主任
杨孝梅 县中医医院产科主任
马晓琴 县人民医院产科护士长
吴晓红 县妇计中心产科主任
四、相关要求
(一)各助产机构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新生儿安全项目在我县稳步推进。
(二)质控小组人员遵守质控纪律,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质控。
(三)工作人员伙食费和下乡车辆燃油、维修等严格按规定由项目经费支付。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