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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卫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7/2018-66710 文号 海卫计发〔2018〕185号 生成日期 2018-04-2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卫计局

 

县城各医疗卫计单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区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卫计系统行业实际,现对消防工作有关责任明确如下:

一、卫计行政管理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卫生计生工作总体规划,坚持业务工作与消防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保障卫生计生事业安全发展。

(二)保障消防经费投入,督促医疗卫生系统加强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卫计行业消防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完善的消防责任体系,与下属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半年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完善消防管理制度。

(四)在办理密集场所《行政许可证》之前,将消防安全作为前置条件,禁止拟开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无消防部门审核擅自开业。

(五)建立卫计系统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全员职工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卫计系统干部职工消防法律法规意识、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二、医疗卫计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职责,制定重点科室消防安全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在医院(单位)重点科室、重点部位设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更换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组织本单位进行火灾扑救演练。

(五)开展本单位职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教育普及。

(六)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及时更内容,力求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卫计单位要及时健全本单位消防工作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将消防工作责任及管理制度报县卫计局备案。

(二)各医疗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县卫计局。

(三)各医疗卫计单位及时上报消防工作信息及相关报表。   

 

 

 

                                海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4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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