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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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640522017/2018-63243 |
文号 |
海卫计发〔2018〕132号 |
生成日期 |
2018-03-20 00:00:0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卫计局 |
黎明社区卫生服务站:
按照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313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医药公共卫生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社)指标〔2016〕846号)精神,经我局2017年第14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拨付你单位2017年中医馆建设补助经费8万元,用于改善中医诊疗环境,不得挪用于其他开支。
此款请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类04款09项“重大公共卫生专项”科目。
海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20日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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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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