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7/2018-42506 | 文号 | 海卫计发〔2018〕17号 | 生成日期 | 2018-01-09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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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卫计局 |
县城各医疗卫计单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目前,全国流感进入高发季节,根据国家卫计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卫计委的要求,为有效预防控制流感疫情流行及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流感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
各医疗卫计单位,要从对人民群众健康负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冬季以流感为主的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各自辖区情况制定防控方案,成立组织、明确责任,积极部署流感防控工作。
二、加强疫情监测
县疾控中心、各医疗卫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流感样病例特别是流感聚集性疫情监测报告工作,一旦有聚集性疫情发生,规范开展疫情报告和调查处置。各医疗卫计机构要协助县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临床相关样本的采集工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切实提高流感监测指标的敏感性,为制定和完善相关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医疗救治
各医疗卫计机构要采购足够的抗病毒药物,救治中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继续做好流感样病例的筛查、诊治工作,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重症病例,并及时组织救治,做到早诊断、早报告。特别是孕妇、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流感高危人群,各医疗机构要给予高度关注。同时要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防止院内感染发生。
四、强化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
各医疗卫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本辖区的教体部门沟通,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晨检、因病缺勤登记跟踪和上报工作,对疑似病例、聚集病例信息按要求和规范报告,切实做到呼吸道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出现流感散发病例时,应叮嘱患病儿童佩戴口罩,单独隔离,避免接触其他儿童,并及时通知家长带其就医或回家休息;当出现聚集性疫情时,应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在县疾控中心指导下,做好病例管理,跟踪疫情进展,落实隔离、通风和消毒等措施。发生疫情的学校和托幼机构应避免组织集体活动。根据疫情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在疾控中心流行病学评估的基础上,可采取停课、停园等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五、发挥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流感防控中的作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储备足够的抗病毒药物,根据国家卫计委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非招标药物在县卫计局备案后方可采购。要组织动员家庭医生团队,对签约服务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引导居民做好自我防护,患病后合理就医。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医护人员的培训,要熟练掌握《2018年版流行性感冒诊疗方案》,提升早期识别、诊断和治疗能力,切实做好流感患者常规诊疗,对疑似重症患者应当按规范要求,指导和帮助患者及时转诊到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六、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各医疗卫计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尤其是针对学校、托幼机构,人群聚集性场所要制定并采取专门的宣教措施,提高广大群众知晓率。鼓励群众及早自愿接种流感疫苗,教育群众勤洗手、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掩住口鼻、外出时佩戴口罩、避免去人多拥挤且空气流通不畅的场所、均衡饮食、充足休息、保持室内空气新鲜,若出现发烧或上呼吸道症状时,应及时就医。
附件:
流行性感冒诊疗方案(2018年版)
海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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