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5/2018-40504 | 文号 | 海人社发〔2018〕185号 | 生成日期 | 2018-07-11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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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人社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社局 |
海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海原县不再执行“创新支付制度提高卫生效益”支付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海原县不再执行“创新支付制度提高卫生效益”支付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8〕60号)精神,我县不再执行“创新支付制度提高卫生效益”支付制度,宁南医院和海原县县级医院医保支付方式及报销政策一并纳入中卫市统一制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8年7月1日起,宁南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执行中卫市报销政策,社保局联系区社保局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二、待遇支付
1、宁南医院附近7个乡镇(李旺镇、甘城乡、七营镇、九彩乡、李俊乡、三河镇、郑旗乡)居民在宁南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一、二、三档80%、85%、90%调整到70%、80%、85%。
2、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和县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纳入门诊大病统筹,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结核病住院按照全区统一传染病报销规定执行。
3、宁南医院不再执行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待遇政策。
三、转诊转院
1、海原县城乡居民到宁南医院和县内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即时结算,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宁南医院、海原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可转诊区内三级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到区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必须经区内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包括宁南医院)转诊。
3、海原县参保城乡居民患精神病在自治区宁安医院就医,患传染病在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和转诊转院手续。
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海原县不再执行“创新支付制度提高卫生效益”支付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8〕60号)
海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