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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640522008/2013-20601 文号 海政办发【2013】74号 生成日期 2013-03-01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住建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住建局
 海原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舒适、整洁的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卫市城乡环境卫生深度清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交通、工商、卫生、老城区管委会、海城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凡属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车行道、人行路、背街小巷、绿化树坑、树框;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办公环境卫生均属保洁内容。

所有临街单位和门店均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有权对影响卫生、绿化和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道路的清扫保洁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干道、人行道、车行道、树框及绿化等统一由住建局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社区背街小巷非环卫清扫范围,由老城区管委会所属社区督促居民各自清扫房前屋后巷道,并将垃圾倒入社区内垃圾池(严禁将社区垃圾直接倒入主街垃圾箱内),垃圾池满后由住建局进行清运。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除保洁本单位环境卫生外,还实行“门前三包”和责任区保洁,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小区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或自行管理。

(四)每逢秋季落叶、冬季降雪时,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县直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以及各人民团体办公居住地段进行划片包干清扫保洁。

道路清扫保洁卫生标准应达到:无积雪积水、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便溺;保持路面净、树框净、道边石牙净、花池周边净。

城市监察大队要依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破坏环卫设施、乱贴乱画、乱摆摊点、占道经营、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池)。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将把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列入年终考核范围,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监督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道路清扫与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环卫设施管理,“门前三包”管理以及本部门、本单位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十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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