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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城镇供水企业水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索引号 640522008/2017-44804 文号 海建发〔2017〕31号 生成日期 2017-02-24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住建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住建局

 海原县城镇供水企业水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县卫计局、自来水有限公司:

现将《海原县城镇供水企业水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原县城镇供水企业水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222日        

 

 


海原县城镇供水企业水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管理,强化水质监管,规范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我县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水平,保证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城市供水服务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质保护制度。检查供水服务企业对水源地保护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水质检测实施。查阅城市供水企业依据规范要求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记录、报告及检测质量控制记录。

(三)水质监管制度。查阅企业内部水质监管落实情况。

(四)水质检测制度。查阅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制度,抽查原始台账记录。

(五)水质检测能力及实施情况。实地查看水质化验室,考核检测人员业务能力。

(六)水质信息报告与公布。查阅供水企业出具的上报记录,包括向供水主管部门上报检测情况及近期向社会公布的水质信息情况。

(七)岗前培训与持证上岗。查阅水质检测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抽查检测人员上岗证、健康证等证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供水水厂有关制度、文件、报表、原始记录,实地查看水厂出水水质。

(二)实地检验水质检测人员业务能力及检测情况。

四、监督检测措施

(一)组织住建、卫生等部门进行水厂水质专项检查。

(二)要求供水企业定期上报水质检测报告。

(三)现场监督水质采样检测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意见

(四)下发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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