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8/2017-44802 | 文号 | 海建发﹝2017﹞32号 | 生成日期 | 2017-02-23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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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住建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住建局 |
海建发﹝2017﹞32号
关于印发《海原县自备井管理制度》的通知
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市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县自备井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自备井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海原县自备井管理制度》,现将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原县自备井管理制度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22日
海原县自备井管理制度
为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为社会负责,为大众负责,防止面粉、水源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自备水井外围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若发现在水井附近倒垃圾,大小便者罚款200元/次。
第二条 不得在水井附近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第三条 相关人员每日登记取水记录。
第五条 水井水质年度检查、清洗由相关人员实施,每年定期会同防疫站、水质检测站对水井水源进行检测化验,以保证其饮用安全。
第六条 取水员须持健康证上岗。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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