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8/2017-44801 | 文号 | 海建发〔2017〕29号 | 生成日期 | 2017-02-23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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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住建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住建局 |
关于印发《海原县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区和市卫生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员配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第二条 蓄水箱管理:蓄水箱是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经允许不得在水箱区内活动和进入箱内。
第三条 水箱卫生:水箱间应保持清洁,水箱定期进行防腐、除锈工作,水箱间不得堆放垃圾等杂物。二次供水管理员应严格执行区市有关供水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水箱上的盖应该加锁并经常检查。
第四条 水箱进水阀管理:水箱进水阀的自动控制应经常检查,如失灵应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检修。进水阀应经常轮换使用,保证阀门灵活。
第五条 水箱水位:要经常注意水箱水位变化,特别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除消防外任何时候不得动用消防储备水(最低水位线以下的水箱储水),水箱水位不得超过最高水位。
第六条 水箱消毒:水箱每年应清洗两次,清洗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水箱清洗消毒时,由二次供水管理员负责提前两天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住户做好储水准备、做好设施、设备的巡检、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条 水样抽检:二次供水管理员负责配合当地水质监测部门取水样检验,并将检测记录存档备案。
第八条 异常应急处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制度,提高二次供水安全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处置能力,熟悉处置程序。
二次供水水源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刻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我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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