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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原县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8/2017-44279 文号 海建发﹝2017﹞46号 生成日期 2017-03-13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住建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住建局

海建发201746

 

关于印发《海原县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污水处理厂: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水平,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检查评分办法(试行)》(宁建发[2015]114号)文件精神,现将《海原县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海原县城镇污水处理管理考核办法

    2、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检查评分标准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310                

 


附件1

海原县城镇污水处理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检查评分办法(试行)》(宁建发2015114号)、《海原县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海原县城市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污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污水处理厂各项制度制定、常规管理、设备维护保养等规范化管理落实情况。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由县政府督查室、环保局、住建局联合检查,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六条 县住建局应将考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污水处理厂,督促污水处理厂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考核不合格者要对整改情况加强督办。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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