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建发﹝2017﹞46号
关于印发《海原县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污水处理厂: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水平,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检查评分办法(试行)》(宁建发[2015]114号)文件精神,现将《海原县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海原县城镇污水处理管理考核办法
2、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检查评分标准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10日
附件1
海原县城镇污水处理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检查评分办法(试行)》(宁建发﹝2015﹞114号)、《海原县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海原县城市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污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污水处理厂各项制度制定、常规管理、设备维护保养等规范化管理落实情况。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由县政府督查室、环保局、住建局联合检查,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六条 县住建局应将考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污水处理厂,督促污水处理厂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考核不合格者要对整改情况加强督办。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