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在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商砼站:
为促进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县城建设形象,切实提高我县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有效降低扬尘污染的产生和排放,根据区住建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宁建质安发[2016]40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主体责任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商砼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要把工作职能职责层层落实到具体岗位、人员,认真制定、科学布置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控工作措施。
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内容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封闭施工。在城区主要路段及广场、车站周边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高压冲洗设施。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车体、车轮必须冲洗干净;车辆进出施工现场时车厢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
(三)建筑工地地面、临时道路等应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工地主要出入口道路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5的混凝土进行硬化,厚度不小于20cm。
(四)施工现场裸露场地和集中堆土区域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并根据施工情况及时遮盖,防止产生扬尘。建筑工地应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砂浆或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降尘措施。外脚手架必须满挂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
(五)作业楼层内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严禁在作业楼层现场搅拌砌筑砂浆或抹灰砂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
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把扬尘污染防控目标作为签订承发包合同的重要内容,明确扬尘整治责任;为施工单位开展施工扬尘综合整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发现扬尘污染施工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项目工程监督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协调,具体实施辖县城内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监督管理。
(四)局属建管安监站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将工地扬尘治理情况纳入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重点和对施工企业、项目考核的重要内容,采用定期、不定期等方式随机开展抽查,切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责任。
(五)我局将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投诉举报制度,运用媒体等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六)我局将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组织开展不力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严肃的处理。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