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12/2025-0091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3-20 08:5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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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卫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内部联合抽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形成以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环境质量持续优化改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持续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做到精确监管,精细管控,精准施策,全力推进工作走深走实。
(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确保随机抽查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及时主动将抽查方案、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着力提升执法监管公信力。
(三)努力实现“无事不扰”原则。以“进一次门、办多项事”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内部联合抽查机制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做到应联尽联,实现联合抽查常态化,为企业创造公平化、法制化的良好营商环境。
(四)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深入推行差别化监管政策,对检查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并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手段,精准锁定问题线索,不断提升监管资源利用效能。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完善“两库一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相关信息,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纳入新增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对应的所有市场主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我局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监测站、环评室等专业人员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抽查需要。
(二)精确划分监管对象。按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划分为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三大类,并在此基础上细化企业分类,按照我局制定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企业进行标注,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监管对象类型设置不同随机抽查比例,做到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分类监管。
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5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半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一般排污单位: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系统中执法部门的双随机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特殊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均应不低于50%;
正面清单企业:对正面清单企业“无事不扰”,优先使用“非现场”监管手段进行监管,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但通过“非现场”监管手段或被群众举报等渠道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的,应立即开展现场检查。
(四)严格履行抽查程序。随机抽查任务确定后,通过系统随机分配至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方式对随机抽查对象开展检查,检查完成后通过现场执法终端录入、提交,并打印检查表,经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留存。检查人员要对相应随机抽查结果负责,随机抽查结果一经提交原则上不予撤销或修改。持续规范问题处置流程,对符合移交、移送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涉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现闭环监管。
(五)加大联合抽查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内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逐一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各随机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及部门和配合科室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做到“应联尽联”。内部联合抽查工作由具体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责任科室及部门负责发起,相应的配合科室及部门共同参与。每季度必须开展内部联合抽查,优先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联合抽查,年度内部联合抽查重点排污单位数量不低于我县重点排污单位数量的40%。同时,主动发起和积极参与其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的跨部门联合抽查。通过常态化开展联合抽查工作有效降低执法成本,切实提升执法效能,有效减少因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六)深入推行差别化监管。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对监管对象进行综合研判,精准分类,建立健全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污染严重、环境问题频发、群众反映强烈、风险较高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同时,深入探索“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和“无人机飞检”等信息化智能化非现场执法手段进行日常监管,使执法效能最大化,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七)强化信息公开共享。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及时在我县政府门户网站对随机抽查方案、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进行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可以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对随机抽查结果的信息共享和结果共用,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
(八)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大力开展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管人员工作水平业务能力,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要及时总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典型案例,形成固化工作成果,加大宣传力度,供其他地区借鉴学习,不断提升监管对象、人民群众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认知度、认可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厘清监管工作职责,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强化内部联合抽查,我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新明 副局长
副组长:邓怀林
成 员:韩爱文 谢梅 黄占勇 薛银 李昕 马逸群 潘正卿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调度、总结、通报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副组长担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工作站位,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优化营商环境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量化工作目标,优化创新工作举措,上下联动、内部联合紧盯目标、精准发力、抓好落实,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强化督导考核,及时查漏补缺。认真对照“双随机、一公开”各项工作要求,形成科学规范的通报、考核制度,加大工作调度、督导和考核力度,并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梳理总结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短板,并督促整改到位,切实提高“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切实履职尽责,加强信息报送与检查结果公示。每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上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明细表和问题统计表。抽查结果在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及时公开,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在海原县人民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3:2025年度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5年度海原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1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2025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二、抽查事项
(一)抽查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的2025年全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海原县辖区的重点排污单位和我局按相关规定和考核筛选的特殊监管企业,以及辖区内的其他一般排污单位。
(二)抽查内容
1.环评手续是否完备,配套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现有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较环评批复内容是否发生变动,变动内容是否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2.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有无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及烟气排放管道设有旁路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行为。
3.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是否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管理,是否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及转移联单制度。
4.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安装并联网运行。已安装的设备运行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监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行为,运营维护台账资料是否齐全属实。
5.排污许可证、环境应急管理等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6.自主验收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是否真实。
7.属于重点排污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公开信息。
8.建设项目开展作业是否依法依规。
(三)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半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次巡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系统中执法部门的双随机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每季度抽查比例应不低于50%。
三、实施步骤
(一)抽查“双随机”
严格遵照有关文件要求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做到每次抽查随机确立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
(二)抽查留痕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采取拍照、摄像、录音等手段录制检查过程并现场填写《双随机检查记录表》,并按要求签字盖企业公章,做到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三)依法查处
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要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环境问题查实查细,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检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检查对象应当现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依法公开查处一起。
(四)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抽查结果在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及时公开,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在海原县人民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信息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避免误报漏报瞒报谎报等现象。
附件:2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操作内容与要领 | 监管流程 |
1 |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 | 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有新的违章建筑及企业以及人类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监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移交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2 | 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监管 | 1.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2.转移危险废物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3.转移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要求开展监管。监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开展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3 | 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监管 | 1.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2.转移危险废物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3.转移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要求开展监管。监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开展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4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管 | 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1.制定监查计划;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被检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告知当事人检查结果;5.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 1.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内容是否一致;2.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3.在线监控设施是否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1.制定跟踪检查的监查计划;2.选定特定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企业作为检查对象;3.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情况;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监查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
6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 | 是否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选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查对象;3.下达监督检查任务;4.2名以上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监管对象开展行政检查;5.发现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制作笔录,转入立案程序;6.未发现违法行为,结束现场检查。监查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7 | 对行政区内污染源的日常监管 |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2.污染物排放情况;3.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 | 1.制定跟踪检查的监查计划;2.选定特定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企业作为检查对象;3.监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评“三同时”和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监查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
附件:3
2025年度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检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任务下发类型 | 完成时限 |
1 | 辐射安全监管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订及落实情况等。 | 30% | 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定向 | 本级 | 2025年11月 |
2 | 对涉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涉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管理不到位行为的行政检查。 | 30% | 涉危废企业 | 定向 | 本级 | 2025年11月 |
3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 30%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定向 | 本级 | 2025年11月 |
4 |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的监督检查。 | 20% | 自然保护区 | 定向 | 本级 | 2025年11月 |
5 | 对产生扬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产生扬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20% | 建筑工地和供热站及堆场 | 定向 | 本级 | 2025年11月 |
附件4
2025年度海原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检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组织单位 | 联合检查参与单位 | 任务下发类型 | 完成时限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 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跟踪检查、排污单位现场检查监督检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及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的管理进行督察检查、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检查、对饮用水源地的检查、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检查。 | 50% | 重点排污单位 | 定向 |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应急局等部门 | 本级 | 2025年11月 |
2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使用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10%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定向 |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市场监管局 | 本级 | 2025年11月 |
3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10%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定向 |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住建局 | 本级 | 2025年11月 |
4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1.是否符合《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有关规定; | 10%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定向
|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市场监管局 | 本级
| 2025年11月 |
2.是否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或者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 |||||||||
3.是否存在数据失实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