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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索引号 640522001/2025-00207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18 11:4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综合执法局
         海原县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实施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范围

比例

频次

方式

检查内容

时间

1综合执法局对建制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部门规章】《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建部令第9号公布)
第四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城建监察的规定,确定执法人员,对建制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本辖区全覆盖年度一次
查看档案与
现场检查
对建制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情况10月底
2综合执法局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的检查【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本辖区全覆盖年度一次
查看档案
与现场检查
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10月底
3综合执法局对城市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3 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对重要燃气设施和燃气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辖区燃气经
营企业及重
点用气企业
全覆盖月度一次
现场检查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随机检查
4综合执法局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修正)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根据需要现场勘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用地;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乡镇
及用地单位
全覆盖年度一次
查看档案
与现场检查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到期、是否合法合规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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