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1/2025-0000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1-07 11:42: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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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全市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要求,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了《海原县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海兴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全市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海原县“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时间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以“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为原则,深入贯彻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精神,在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督促社会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增强消防监管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总体目标
杜绝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影响恶劣的火灾事故,减少一般火灾事故总量,确保全县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
三、开展方式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通过以下5种方式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检查,抽查检查对象和相关要求见下表。
表1.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及要求
方式 | 类型 | 抽查检查对象 | 要求 |
“双随机、一公开” | 日常监督抽查检查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抽查检查率100% |
消防安全一般单位 |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 | ||
九小场所等 |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 | ||
专项整治行动 | 专项行动方案涉及的单位/场所 | 按比例进行抽查 | |
核查 | 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核查 | 被举报的单位/场所 | 核查率100% |
抽查检查 |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检查 | 开展大型群众活动的单位/场所(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纸质通知中提及) | 检查率100% |
其他 | 单位/场所(根据总队、上级政府或其他部门要求,必须要有文件、函等书面通知) | 按要求、按比例进行抽查检查 |
四、组织领导
组长:牛思敦 何正旺 汤欢 宋春
成员:马明有孙春晓 马 刚
五、消防监督执法抽查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5.《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6.《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7.《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8.《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9.《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0.《中卫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
六、消防监督执法抽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七、抽查对象和频次
(一)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监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小场所。其中,一般单位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场所为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以外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二)抽查频次。
每月“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量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数加上一般单位、小场所的抽查数。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数/12,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少于一次(不含监督复查)。
一般单位和小场所的抽查数≥(在编消防监督员人数/2)×10,且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
八、抽查事项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主要有:
(一)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九、消防监督抽查形式
(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小场所。
(二)消防产品专项检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重点抽查灭火器、消火栓、防火门、防火涂料等常用消防产品,对现场判定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送检,送检不合格的抄送市场监督部门追查销售、生产环节违法行为。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重点抽查辖区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单位。
(四)专项消防监督检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地方党委、政府要求,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消防监督检查,并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依法规范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细化工作分工,落实监督执法责任。按照重点检查、注重实效的要求,把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具体人,明确工作责任。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年内(自然年)为2次(不含监督复查)。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
(三)严格执法措施,消除火灾隐患。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检查过程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条件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切实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附件: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事项清单
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检查 形式 | 抽查内容 |
1 | 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卫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 消防救援大队 |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 随机 抽取 | 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1.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2.抽查频次根据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实行浮动调整,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一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实际间隔至少六个月。 | 现场 核查、 资料 检查 | 根据单位(场所)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11.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12.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3.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
2 |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卫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 消防救援大队 | 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 随机 抽取 | 大队结合辖区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和现行法律规定,设置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根据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实行浮动调整,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实际间隔至少六个月。 | 现场 核查、 资料 检查 | 根据单位(场所)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3 | 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 消防救援大队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 随机 抽取 | 大队结合辖区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和现行法律规定,设置抽查比例。 | 抽查结合对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一并开展 | 现场 核查、 资料 检查 |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4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执业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 消防救援大队 | 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 随机 抽取 | 大队结合辖区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和现行法律规定,设置抽查比例。 | 抽查结合对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一并开展 | 现场 核查、 资料 检查 | 日常监督抽查:1.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3.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5.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6.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8.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专项检查:1.是否具备从业条件;2.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3.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4.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5.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6.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8.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9.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5 |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消防救援大队 | 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 随机 抽取 | 大队结合辖区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和现行法律规定,设置抽查比例。 | 抽查结合对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一并开展 | 现场 核查、 资料 检查 | 1.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2.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3.是否存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5.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6.是否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7.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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