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4/2024-0014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04 10:55: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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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海原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等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抽查前,对应抽查事项的监管对象要导入或填入《检查对象导入模板》中,并填写每个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
二、实施抽查
(一)随机抽查流程。根据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抽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二)制定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抽查计划,及时制定具体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原则及目标、抽查范围及内容、检查时间及检查人员组成、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实施方案中应明确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采用不同抽查比例,信用等级越低抽查比例越高,对信用等级最低的监管对象原则上要全覆盖抽查。
(三)确定抽查任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创建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四)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任务设置完成后,启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中的随机摇号程序,按照预定的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针对任务要求调配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检查任务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
(五)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检查活动按照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一次性完成本次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他方法。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2.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相关资料。实地核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可视情采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检查完成后,需要被检查对象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的相关检查结论,并形成书面检查结果,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三、结果审核与公示
检查结果经单位负责人审核认定,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于检查结束 20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执法检查人员录入工作平台。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企业已注销或吊销在平台中可选择为“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六)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四、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
(一)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应当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立案调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等后续处理措施。对检查对象不予配合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应当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
(二)检查结果运用。将抽查检查及后续处理结果信息纳入交通运输系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强“信用核查”、强化联合惩戒,对有相关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企业高管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构筑“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机构与人员
1.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简称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置情况,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应是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成员应包括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机构负责人明确;
(2)拥有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3)拥有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按照每增加100辆车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检查客运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设置或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设置或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且机构负责人明确;
(2)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每50辆车1人,最低不少于1人的标准。
4.检查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控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配备1人、最低不少于2人的标准。
5.检查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考核合格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
1.抽样检查驾驶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近1年的安全生产再培训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培训档案应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授课人、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3)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时应不少于24学时,岗前培训后应进行实际跟车实习;
(4)安全生产再培训应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2.检查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驾驶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应不少于18学时。
3.检查动态监控人员岗前培训情况,动态监控人员上岗前应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驾驶员管理
1.抽样检查驾驶员聘用考核情况,聘用考核程序应符合客运企业驾驶员管理制度的要求,聘用时应严格审核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
2.抽样检查驾驶员信息档案中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及道路交通违法记录,不应存在下列情况:
(1)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2)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3)最近3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4)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5)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3.抽样检查驾驶员近12个月之内的从业行为定期考核情况,考核周期应不大于3个月,考核内容包括: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交通事故情况、动态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违规驾驶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等。
4.抽样检查驾驶员信息档案,档案应一人一档且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基本信息、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内部奖惩、诚信考核信息等。
5.抽样询问驾驶员的岗位职责、车辆安全检查、行车安全操作、事故应急处置等内容,驾驶员应熟悉相关内容。
(四)客运车辆管理
1.抽样检查客运车辆近12个月内客运车辆维护情况,应有车辆维护计划和维护记录,维护频次应符合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
2.抽样检查近期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情况,应有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或技术状况检查记录。
3.客运企业配备新能源车辆的,检查新能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相关制度应符合新能源车辆种类、特点。
4.抽样检查客运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应一车一档,记录客运车辆从购置到退出运输市场的全过程,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
5.企业存在达到报废标准客运车辆的,抽样检查车辆报废相关材料,车辆报废手续应齐全,报废流程应符合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
(五)动态监控管理
1.检查动态监控值班记录,动态监控时间应覆盖车辆运营时段,有动态监控人员交接班记录。
2.检查企业动态监控报警阈值设定情况,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动态监控平台中设置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离线、漂移、轨迹完整率,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和速度等阈值。
3.检查动态监控人员对动态监控平台的使用和操作情况,动态监控人员应能熟练完成实时监控、指令下发、轨迹回放、统计分析等操作。
4.抽样检查近期动态监控平台中记录的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
5.抽样检查近期动态监控平台中驾驶员各类违法违规报警记录的统计情况,对报警次数多的重点驾驶员应有重点监控和安全培训记录。
6.检查动态监控平台中车辆接入情况,企业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旅游包车均应有效接入动态监控平台,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7.检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在动态监控平台的录入情况,相关信息应准确、完整。
8.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动态监控的,检查企业近期内部动态监控处置情况,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均应及时进行处理。
(六)运营线路信息台账
检查企业运营线路信息台账,台账应记录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并提供给驾驶员。
(七)行车日志
企业从事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的,抽样检查相关客运车辆近期的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应填写完整、准确,包含驾驶员姓名、车辆牌照号、起讫地点及中途站点,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情况(车辆故障等),停车休息情况,以及行车安全事故等信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行车日志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有相关记录。
(八)长途线路驾驶员配备
企业存在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km(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km)线路的,应抽样检查相关线路客运车辆近期的行车日志,驾驶员配备符合下列规定:
1.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km(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km)的客运车辆应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
2.实行接驳运输的,且接驳距离小于400km(高速公路直达客运小于600km)的,客运车辆运行过程中可只配备1名驾驶员。
(九)接驳运输
1.企业实行接驳运输的,检查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组织方案应合理、可操作,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2.企业实行接驳运输的,抽样检查接驳运输车辆近6个月的接驳运输台账,接驳运输台账记录的接驳时间与地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十)现场技术管理
1.抽样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应合法、有效,车辆审验在有效期内。
2.抽样检查随车配备的应急装置及安全设施,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警告牌、应急门、应急窗、安全顶窗等设施、设备应齐全、有效。
3.抽样检查车载视频播放设备及驾驶员操作情况,驾驶员应能熟练播放安全告知、安全带宣传视频。
4.抽样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安装情况,车载终端安装应符合JT/T794—2019中第7章的要求,且不存在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JTT+1482—2023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 交通运输市场 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手册》
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9.《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0.《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1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1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企业经营条件的检查
人员条件:查看人员技术档案、人员培训记录、证书等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关于人员条件的要求。
设施、设备条件:查看现场、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关于设施、设备条件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
查看制度文本、预案文件,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维修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车辆维修档案、现场公示以及相关制度、记录是否齐全。
(四)服务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
查看各种制度、档案、记录是否齐全。
(五)应急预案的检查
查看预案文本是否建立。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JTT+1482—2023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7.《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 交通运输市场 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手册》
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9.《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10.《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1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普货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车辆条件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JTT+1482—2023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 交通运输市场 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手册》
7.《道路货物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9.《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1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一)企业经营条件的检查
是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是否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是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是否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二)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
查看制度文本、预案文件,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驾驶员培训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教练员档案、现场公示以及相关制度、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备案。
(四)服务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
查看各种制度、档案、记录是否齐全。
(五)应急预案的检查
查看预案文本是否建立。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JTT+1482—2023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 交通运输市场 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手册》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例会情况、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是否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是否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是否在检测区域、办公区域配备消防灭火设备、是否制定企业应急预案并开展相应演练、检测人员是否持有检测相应的技能证书、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JTT+1482—2023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 交通运输市场 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手册》
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9.《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10.《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1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汽车客运站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基础管理
1.机构与人员
(1)检查汽车客运站(简称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适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
(2)检查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证明,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通过安全考核合格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
(3)客运站应配备安全例检人员。
2.站场管理
(1)抽样检查近三个月的危险物品查堵情况,对查获的危险品应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2)抽样检查近期的安全例检记录,客运站应按规定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对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应进行复检。
(3)抽样检查近期的报班记录,报班记录应填写完整。
(4)抽样检查近期的出站登记表,出站登记表应填写完整。
(二)现场技术管理
1.进站口
(1)检查客运站行包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情况,二级及以上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设备能正常使用。
(2)检查安检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安检人员数量应能适应安检工作需要,工作中没有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检票口
现场查看检票过程,检票时应核对乘客身份证和车票信息,候车区和发车区管理严格,无关人员未随意出入检票口。
3.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场所
(1)随机查证一辆客运车辆现场安全例检过程,安全例检内容和流程应符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
(2)检查安全例检场所灭火器配备情况,灭火器压力值应处于正常范围内。
4.报班场所
随机查看一辆客运车辆的报班过程,报班时应检查营运客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
5.停车场
检查停车场内秩序情况,停车场内应管理良好,不存在无关车辆和人员。
6.小件快运场所
开展小件快运业务的客运站,查看托运物品检查情况,应按规定配备托运物品安全检查设备,有工作人员值守并对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7.车辆出站口
随机查看一辆客运车辆出站检查过程,出站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出站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
(2)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机动车驾驶证。(3)清点客运车辆载客人数。
(4)检查旅客安全带扣系情况。
(5)检查符合要求后,出站检查员和受检驾驶员在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JTT+1482—2023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公路水路建设市场 交通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手册》
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9.《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0.《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1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1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