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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民政局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640522018/2023-00070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01 11:1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民政局

     单位名称(盖章):海原县民政局                          填报日期:2023年2月1日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拟联查部门

检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现场检查

对养老机构(服务设施)检查

海原县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的监管

海原县民政局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事项检查

2

现场检查

对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及协议内容符合规定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情况;配备人员资格符合规定的情况;向民政部门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及提供真实材料的情况;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符合宗旨活动的情况;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海原县各养老机构

对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的监管

海原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重点事项检查

3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对地名命名、更名事项进行检查

海原县所有需挂门牌的单位

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监管

海原县民政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原县审批服务局

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和《海原县标准化地名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地名的规范管理。

重点事项检查

4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对公益性墓地的运营管理进行检查

海原县辖区内所有的公益性公墓

对公益性墓地的监管

海原县民政局

海原县民政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重点事项检查

5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对养老机构(设施)实际运营情况是否符合备案和承诺内容的行政检查

海原县各养老机构

对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的监管

海原县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重点事项检查

6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对养老机构(设施)是否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风险情况的行政检查

海原县各养老机构

对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的监管

海原县民政局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重点事项检查

7

实地检查

对殡葬设施兴建的行政检查

海原县殡葬建设项目

对兴建殡葬设施的监管

海原县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重点事项检查

8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检查

各乡镇(街道办、种羊场)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

海原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事项检查

9

实地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海原县民办非企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管

海原县民政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重点事项检查

10

实地检查


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海原县社会团体

对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管

海原县民政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重点事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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