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8/2021-0016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01 10:29: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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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住建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住建局 |
当事人: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海原县贾塘乡、西安镇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Ⅰ标段)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已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于你(单位)作出该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63821.63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海原县财政局 开户行:海原县农行营业部
帐 号:29413001040006537 地 址:海原县建设路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 海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