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12/2021-01160 | 文号 | 卫环海原分局罚字〔2021〕4号 | 生成日期 | 2021-08-25 09:2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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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环海原分局罚字〔2021〕4号
宁夏德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MA76HQ279F
地址:海原县三河镇团庄村
负责人:王维刚
2021年8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宁夏德圆工贸有限公司水泥及建筑垃圾再利用建材制造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安装了相关生产设备,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停止建设。
2.对宁夏德圆工贸有限公司处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根据你公司提交的项目投资概算,截至目前投资11.81万元)处罚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贰元(¥236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原支行
户 名:海原县财政局
账 号:2941300104000653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