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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关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索引号 640501012/2021-01154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24 14:45: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关于

2021年8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8月24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5-4013140

通讯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海原县星昕煤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清洁煤配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卫环海原分局函〔2021〕44号

2021年8月24日

2

关于《海原县中医医院移动PCR方舱实验室(非转基因)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卫环海原分局函〔2021〕45号

2021年8月24日

3

关于《海原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卫环海原分局函〔2021〕46号

2021年8月24日

附件:1.关于《海原县星昕煤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清洁煤配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卫环海原分局函〔2021〕44号.pdf;

2.关于《海原县中医医院移动PCR方舱实验室(非转基因)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卫环海原分局函〔2021〕45号.pdf;

3.关于《海原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卫环海原分局函〔2021〕46号.pdf;


附件: 44号-批复—海原县星昕煤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清洁煤配送中心项目.pdf
附件: 45号-草拟批复—海原县中医医院移动PCR方舱实验室(非转基因).pdf
附件: 46号-批复-海原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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