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12/2021-01122 | 文号 | 卫环海原分局罚告字〔2021〕4号 | 生成日期 | 2021-08-18 17:3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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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卫环海原分局罚告字〔2021〕4号
宁夏德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MA76HQ279F
地址:海原县三河镇团庄村
负责人:王维刚
2021年8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宁夏德圆工贸有限公司水泥及建筑垃圾再利用建材制造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安装了相关生产设备,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停止建设;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根据你公司提交的项目投资概算,截至目前投资11.81万元)处罚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贰元(¥236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马红成
电话:0955-4013140
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邮政编码:755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