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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2021年8月16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索引号 640501012/2021-01080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16 15:0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2021年8月16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公示期联系电话:0955-4013140

传真:0955-4013140

通讯地址:宁夏中卫市海原县政府北街

邮编:755299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2021年8月16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海原县星昕煤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清洁煤配送中心项目

中卫市海原县关庄乡

海原县星昕煤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宁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中卫市海原县关庄乡窑儿村,租赁汪国玉的闲置土地,项目建筑面积1592m2。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栋标准化全封闭储煤库,同时对场地进行硬化、配备供电、安装喷淋等设施。项目建成后清洁煤最大销售量为2000吨,储煤库最大储存量为3000吨。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6万元,占总投资的12.8%。

(一)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储煤库粉尘。本项目设置全封闭式储煤库,通过屋顶喷淋设施洒水抑尘、车辆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台等措施处理后,废气排放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要求。

(二)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全封闭储煤库内喷淋洒水降尘用水全部蒸发损耗,清洁块煤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盥洗废水用于泼洒抑尘,生活区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绿化肥料。

(三)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装载机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以及运输车辆进出产生的交通噪声。通过在厂区进出口设置减速、禁鸣标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以及加强车辆管理等综合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外1米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冲洗车辆轮胎时产生的煤泥和生活垃圾。煤泥经沉淀池沉淀,再经晾晒干燥后掺入煤炭中售于客户;生活垃圾设置垃圾箱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处置。

项目施工期要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尘围挡;建筑垃圾统一运送到附近的建筑垃圾堆放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施工时选用低噪设备,设备基础设置减振等措施。

2

海原县中医医院移动PCR方舱实验室(非转基因)项目

中卫市海原县城

海原县中医院

宁夏宁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中卫市海原县中医医院院内,主要建设一座PCR方舱实验室,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实验室主要划分为3个功能区:试剂准备区、标本制备区、产物扩增分析区,配置独立缓冲间、接收室、灭菌间和机房等。设计核酸检测能力约1.5万次/年。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占总投资的3.25%。

(一)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台面擦拭和地面拖洗废水。项目废水经实验室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入医院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再经市政排水管网,进入海原县第二(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限值和海原县第二(城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二)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空调机组、新风机组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进行防治。项目厂界外1米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盒(袋)、废实验耗材、实验废液、废高效过滤器、废过滤介质、废紫外线灯管、污泥、废一次性防护用品(鞋套、口罩、帽子、防护服)。上述废物用专用容器收集后先经过消毒(立式蒸汽灭菌器),作为危险废物集中分类收集,存放于医院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密封储存,定期交由中卫市新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处置。

3

海原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建设项目

海原县城区东北角

海原县住建局

宁夏鼎元鸿旭环境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城区东北角,省道103线与同海高速交汇处。项目总占地面积171359m2,主要为水域开挖、公共设施建设、边坡修整及拉坡整地和管道、亮化、绿化工程等,项目水源为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项目总投资4964.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0万元,占总投资的17.92%。主要用于施工期、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土地开挖产生的扬尘以及其他废气影响。施工过程中应采用防尘网遮挡、洒水降尘等方式进行处理。

项目运营期应对废弃植被定期统一收集后,送至海原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厂处理。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及施工废水。施工期设置临时沉淀池进行废水收集,沉淀池上层清液用于洒水抑尘。

项目运营期应严格控制进入湿地的水源来源,保证进入湿地的水源的水质质量。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施工过程中各类机械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设立挡板、选用减噪降噪设备、错峰施工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弃土。生活垃圾设立专用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建筑垃圾统一拉运至固废填埋场进行处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通过设置垃圾桶分类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落实"报告表"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管理措施、生态监测、绿化维护等要求和其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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