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01012/2021-0096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07-29 08:1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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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切实强化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海原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与海原县公共事业管理所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1、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强化对职工的普法教育,提高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辖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辖区市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加强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规定,加强固体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建设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5、落实信息公开工作。对土壤自行检测方案、检测报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包括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信息)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土壤。完善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土壤污染的,要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应急结束后,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方案。
对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海原县人民政府和海原县公共事业管理所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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