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01012/2021-00856 | 文号 | 卫环海原分局罚字〔2021〕3号 | 生成日期 | 2021-07-14 11: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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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环海原分局罚字〔2021〕3号
宁夏金石昌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MA75WNPHX3
地址:海原县三河镇团庄村四队
负责人:张鹏
2021年5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宁夏金石昌钙业有限公司例行检查:发现宁夏金石昌钙业有限公司,熟石灰库房北侧有长25米,高3米无实体墙,石灰料未按要求密闭贮存,产生石灰扬尘。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环海原分局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宁夏金石昌钙业有限公司立即修复熟石灰库房,严禁半封闭贮存石灰。
2.建议对宁夏金石昌钙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原支行
户 名:海原县财政局
账 号:2941300104000653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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