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01012/2021-00853 | 文号 | 卫环海原分局罚告字〔2021〕3号 | 生成日期 | 2021-07-07 15: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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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卫环海原分局罚告字〔2021〕3号
宁夏金石昌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MA75WNPHX3
地址:海原县三河镇团庄村四队
负责人:张鹏
2021年5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宁夏金石昌钙业有限公司例行检查:发现宁夏金石昌钙业有限公司,熟石灰库房北侧有长25米,高3米无实体墙,石灰料未按要求密闭贮存,产生石灰扬尘。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修复熟石灰库房,严禁半封闭贮存石灰;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马红成
电话:0955-4013140 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邮政编码:75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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