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双随机一公开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 640501012/2021-00852 文号 卫环海原分局责改字〔2021〕3号 生成日期 2021-07-07 15:09: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卫环海原分局责改字〔2021〕3

宁夏金石昌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MA75WNPHX3

地址:海原县三河镇团庄村四队

负责人:张鹏

2021年5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宁夏金石昌钙业有限公司例行检查:发现宁夏金石昌钙业有限公司,熟石灰库房北侧有长25米,高3米无实体墙,石灰料未按要求密闭贮存,产生石灰扬尘。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修复熟石灰库房,严禁半封闭贮存石灰。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