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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原县浩源二手车交易市场与机动车检测、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640501012/2021-00116 文号 卫环海原分局函〔2020〕115号 生成日期 2020-12-29 09: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关于对《海原县浩源二手车交易市场与机动车检测、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原县浩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海原县浩源二手车交易市场与机动车检测、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我局会议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宁夏中卫市海原县海城镇,项目年检测机动车10000辆,年拆解报废汽车600辆、摩托车200辆、电动车200辆,共计1000辆,年交易二手车300辆,总占地面积为13332.40m2(20亩)。项目机动车检测工段主要购置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设备4套、环保检测设备2条、综合性能检测设备2套;机动车拆解工段主要建设1条拆解生产线及配套的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万元,占实际总投资的6.5%,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全厂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和固废收集、储存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等。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机动车检测属于“鼓励类  三十一、科技服务业  1、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机动车拆解属于“鼓励类  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5、区域性废旧汽车、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船舶、废钢、废旧木材等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项目已于2020年4月26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640522-72-03-012720),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施工期:项目施工期扬尘严格执行《《中卫市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卫政办发〔2019〕20号)》要求,施工现场作业面及物料适当洒水;运输土方、施工材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护栏,并采取遮盖措施,减少沿途抛洒;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对路面恢复原貌。

运营期:项目废气主要包括拆解车间拆解工序和切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拆解车间未被收集的无组织废气、检测车间及厂区检测车辆产生的尾气,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污染因子。采取以下治理措施:在拆解车间拆解平台安装1套集气罩,对拆解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有机废气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高排气筒排放;切割工序中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对前后桥、车架进行切割,切割产生的粉尘经1套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建设封闭式生产车间及厂区进行绿化等措施降低无组织废气的逸散。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

(二)严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建筑施工废水及工人生活产生的少量洗漱废水,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

运营期: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3)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海原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施工期运送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遮盖篷布防止产生扬尘造成二次污染,在离开施工场地时,要及时清理干净车辆粘带的泥土;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地,不得乱排;施工期土石工程挖填量应计算平衡,开挖的土石方要定点堆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园区规定垃圾中转站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

运营期:本项目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其中危险固体废物主要为废铅酸蓄电池、废液化气罐、电容器、尾气净化装置、防冻液、刹车油、机油、齿轮油、汽油、柴油、废石棉刹车片、催化转化器及消声器、线路板、初期雨水池污泥、废活性炭、安全气囊、油水分离装置废油,用密闭容器盛装后分类、分区暂存在危废暂存间(100m2),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空调制冷剂为危险固体废物,交氟利昂回收单位处置;废旧手套和废抹布为豁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不可利用材料、收尘灰、化粪池污泥,不可利用材料用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收尘灰集中收集后作为可回收资源外售,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堆肥后用于周边农田肥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及施工机械;施工场地明显位置设置车辆慢行、禁止鸣笛警示牌;严格规定各种高噪声机械设备的工作时间,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以及文明施工、加强管理等综合降噪措施后,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要求。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选择低噪声设备,设备合理布局,对固定的设备如等离子切割机、鳄式液压剪断机等采取加厚设备基础底板,加强设备基底,加装减振垫圈,合理规划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加强生产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进出车辆的管理工作,控制车辆行驶速度。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

项目厂区进行分区防渗,简单防渗区:交易大厅、厂区道路及厂区内其他区域,区域采取一般地面硬化处理;一般防渗区:机动车检测车间,厂区内一般污染防治区铺设配筋混凝土加防渗剂的防渗地坪,切断污染地下水的途径,其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1.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重点防渗区:机动车拆解生产车间、初期雨水收集池、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防渗性能不低于1.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的防渗性能。

三、相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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