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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海光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院海原双井 50MWp 光伏复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索引号 640501012/2021-00113 文号 卫环海原分局函〔2020〕107号 生成日期 2020-10-20 09: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关于宁夏海光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院海原双井 50MWp 光伏复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宁夏海光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宁夏院海原双井 50MWp 光伏复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院海原双井 50MWp 光伏复合项目位于本项目场址位于中卫市海原县,站址区域附近有101省道通过,省道与光伏区之间有盘甘公路及乡村路连接,场址区对外交通便利,地形起伏大,场区范围内有较多冲沟发育。可作为光伏电站良好场地,场址中心坐标为 N 106°11′30″E36°33′56″。占地面积为70000m2该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0.50%主要建设内容为:光伏阵列、场内道路、生产区、集控中心、生活区,其中综合楼共三层,总建筑面积约1841m2,可满足本项目职工入住需求。 

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其他能源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020-640522-44-03-008380),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施工期: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项目施工期严禁破坏项目区范围外的植被;施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生态保护及恢复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恢复,保证植被恢复率。严格遵守《中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车辆运输、装卸、产生的无组织扬尘,应根据四季天气情况,对煤渣场进行洒水,在厂区周围种植树木,形成防护林带,建议在卸车过程中采用喷雾降尘的方式减少扬尘的产生,控制汽车装载量,严禁超载,主要运输道路要有专人维护和保养,及时清洁路面,防止漏撒物料经风吹起尘,降低无组织扬尘对环境的影响。随着施工过程的结束,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将随之结束。

运营期:项目运营期采用“少人值班‘无人值守”的工作制度,远程监控系统依托腾辉光伏红寺堡区100mwp光伏工程升压站监控系统,无生活废水产生。电池板清洗废水散排至光伏板底用于绿化。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时采用独立基础。运营期加强升压站日常管理和维护,使升压站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110kV升压站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须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的废水排放主要来自建筑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进入海原县污水处理厂;施工废水产生量较小,用于泼洒抑尘。

运营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小,厂区设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处理,少量的洗漱废水收集后用于厂区路面泼洒降尘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严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建筑垃圾堆存点堆放,严禁乱堆乱倒。

运营期:本项目不新增生活垃圾;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不合格产品、除尘灰和生活垃圾。不合格产品和除尘灰均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附近的垃圾转运站处置。因此,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施工设备噪声、降低人为噪声、建立临时声障、减少交通噪声、合理布局,采取以上措施后,可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产生的影响。

运营期: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时采用独立基础。随着距离的衰减,项目各场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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