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01012/2021-00110 | 文号 | 卫环海原分局函〔2020〕104号 | 生成日期 | 2020-10-20 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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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关于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海原县树台乡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你单位报来的《海原县树台乡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海原县树台乡镇以西,西河东岸,项目占地面积1257.3m2,主要建设污水处理站1座,土建内容按处理能力300m3/d规模实施,设备安装处理能力为150m3/d规模实施,采用“预处理+A2/O生化处理+MBR膜处理+NaClO消毒”处理工艺,配套玻璃钢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设备、粗细格栅、调节池及配套操作用房(函变配电室、风机房、管理室)等设施。项目总投资为55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3.3万元,占总投资的90.5%。
项目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令2019年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第四十三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第十五条“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技术、装备和工程”,属于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同时,本项目使用的生产设备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设备。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场地产生的扬尘和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产生的车辆尾气。施工场地产生的扬尘在施工场地设施围挡、洒水抑尘、土石方运输车辆篷布遮盖;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产生的车辆尾气,通过加强设备及车辆的养护,保证不排放未完全燃烧的黑烟,尾气排放达标,其对周围环境空气不会产生明显影响。随着施工过程的结束,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将随之结束。
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格栅槽、调节池、MBR膜池、污泥池等构筑物产生的恶臭,主要污染因子为H2S、NH3。采用玻璃钢一体化设备,采取地埋密闭措施,污泥池加盖处理,并喷洒生物除臭剂进行除臭,污水处理区种植绿化带对恶臭污染物进行隔离,绿化面积不小于519.3m2,在靠近居民一侧加强绿化带的绿化面积。项目产生的NH3和H2S最大落地浓度均须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表4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中的二级标准限值。
(二)严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间废水为施工建筑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建筑废水主要为车辆及设备冲洗废水,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或场地抑尘;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均依托周边民居,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为洗漱废水,用于洒水抑尘。
运营期:项目排水主要为污水处理站尾水,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150m3/d。进厂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周边农田灌溉水渠,用作周边农田灌溉,冬季用于绿化带绿化。
(三)严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固废主要为建筑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废弃土石方。建筑垃圾收集后运往指定地点堆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气土石方用于周围场地平整,通过将挖除的表土临时堆放至临时堆土场,闲置时应加盖篷布、防尘网等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期期产生的固废均妥善处置。
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格栅拦渣、污泥、MBR废膜和生活垃圾。格栅拦渣、MBR废膜、生活垃圾均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污泥定期运送至海原县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施工设备噪声、降低人为噪声、减少交通噪声、合理布局,采取以上措施后,可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产生的影响。
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安装消声器、基础减振等措施,有效降低声源的噪声源强,由于本污水处理站设计为全地埋式,噪声源均远离居民一侧设置,且噪声值远低于60dBA以下,通过以上措施可有效地减小噪声对外界的影响,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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