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01012/2021-00107 | 文号 | 卫环海原分局函〔2020〕101号 | 生成日期 | 2020-10-20 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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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关于海原县水务局《海原县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海原县水务局:
你单位报来的《海原县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我局会议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卫市海原县。该工程供水范围为海原县海城镇、郑旗乡、树台乡、九彩乡、七营镇等18个乡(镇)1465户5723人。现状年取2019年,设计水平年为2028年,设计年限为15年。海原县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由备用水源连通工程、管道维修更换工程、事故备用水池工程、入户改造工程、入户工程和企业养殖供水工程六部分组成。项目总投资为1939.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8.38万元,占总投资的12.29%。
项目为供水管网建设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属于“鼓励类”中第二类“水利”第4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同时,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不损害南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施工期:通过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施工工地开工前做到“六个到位”,施工管网沿线要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m的硬质密闭围挡并进行维护;严禁敞开式作业,对靠近居民区聚集地沿线土方临时堆放处外侧设置有效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减少施工扬尘扩散范围;施工现场出入口区域采取洒水、铺装防尘网等处理措施;及时清扫施工运输工程中抛洒的上述建筑材料,避免风力起尘和车辆运输起尘;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者四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活动;随着施工过程的结束,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将随之结束。
(二)严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试压和冲洗废水。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住宿租赁所属行政村闲置房屋。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废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集中收集后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三)严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施工期:开挖的土方就近堆放于管沟两侧,管道铺设完成后,挖方采用就地整平的方法,就近选择低洼处压实填平。建筑垃圾定期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地点填埋处置。生活垃圾依托海原县建设地各行政村村民生活垃圾收集箱,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垃圾中转站处置。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施工设备噪声、降低人为噪声、建立临时声障、减少交通噪声、合理布局,采取以上措施后,可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产生的影响。
运营期:选用低噪音设备、水泵基础减震、墙体阻隔、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可有效地减小噪声对外界的影响,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利用场地,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严禁施工人员随意砍伐树木。待项目建成后,临时占地将及时恢复原貌,并在占地范围内进行绿化,种植本土植物。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相结合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相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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