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01012/2021-00106 | 文号 | 卫环海原分局函〔2020〕100号 | 生成日期 | 2020-10-20 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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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关于海原县卫生健康局《海原县海城镇国家级鼠疫监测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报来的《海原县海城镇国家级鼠疫监测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海原县海城镇水洼村,北临同海线,项目占地面积16460.68m2,主要建设办公楼1栋、鼠疫检验强毒实验室(P2实验室标准)1座、应急物资储备用房1座、辅助用房1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门房、绿化等附属工程。项目总投资为1997.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6万元,占总投资的7.81%。
项目为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中第一类鼓励类中的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中的第1条“预防保健、卫生应急、卫生监督服务设施建设”,同时,项目使用的设备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设备。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场地产生的扬尘和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产生的车辆尾气。施工场地产生的扬尘在施工场地设施围挡、洒水抑尘、土石方运输车辆篷布遮盖;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产生的车辆尾气,通过加强设备及车辆的养护,保证不排放未完全燃烧的黑烟,尾气排放达标,其对周围环境空气不会产生明显影响。随着施工过程的结束,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将随之结束。
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是实验室废气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凡是涉及挥发性化学试剂的操作及存在致病微生物的操作一律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项目生物安全柜排风经自带高效粒子过滤器过滤后在屋顶排放;理化实验室中的挥发性试剂所产生的少量废气从通风橱排出,经实验室排风系统过滤装置过滤后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各构筑物均为地埋式建设,各池体加盖密封,盖板预留出气口,对各池体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二)严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间废水为施工建筑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建筑废水主要为车辆及设备冲洗废水,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或场地抑尘;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均依托周边民居,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为洗漱废水,用于洒水抑尘。
运营期:项目排水主要为实验废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实验废水统一进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尾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排放标准,用罐车拉运至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严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固废主要为建筑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后运往指定地点堆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多余土方用于场地平整。施工期产生的固废均妥善处置。
运营期:鼠类尸体及组织经高压蒸汽灭菌器处理后,在危废暂存间冷冻暂存,定期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实验过程会产生废药品试剂、化学品废包装及其他一次性实验用品器具,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污泥定期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废活性炭经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高效粒子过滤器废滤芯经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施工设备噪声、降低人为噪声、减少交通噪声、合理布局,采取以上措施后,可降低施工噪声产生的影响。
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安装消声器、基础减振等措施,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建设,有效降低声源的噪声源强。通过以上措施可有效地减小噪声对外界的影响,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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