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01012/2021-00087 | 文号 | 卫环海原分局函〔2020〕48号 | 生成日期 | 2020-05-06 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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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关于海原县安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海原县安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建筑石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海原县安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海原县安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建筑石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我局会议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海原县甘城乡吴渠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条建筑石料破碎筛分生产线、制砂车间1座及相关基础设施。占地面积13400平方米,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建筑用石料。项目总投资为3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5万元,占总投资的9.82%。
项目为建筑石料加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为允许类项目。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制定。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施工期:通过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砂石料应统一堆放、遮盖、封闭储存、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等措施,可有效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随着施工过程的结束,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将随之结束。
运营期:对成品堆场进行全封闭并定期进行喷淋洒水降尘;物料装卸粉尘采用进料口设置封闭式围挡并对原料进行喷淋洒水降尘;皮带输送粉尘安装封闭式防尘罩;运输扬尘采用道路洒水抑尘、车辆采用防尘布遮盖、设置洗车平台1座对车辆及轮胎进行冲洗;采取上述措施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破碎筛分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制砂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制砂过程在封闭式车间内进行,采取上述措施后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三)严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人员盥洗废水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
运营期:员工盥洗废水用于厂区道路泼洒抑尘,厂区设置防渗旱厕1座,定期清掏用于周边绿化施肥;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5立方米)沉淀后回用于成品库房洒水抑尘,不外排。
(四)严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建筑垃圾堆存点堆放,严禁乱堆乱倒。
运营期: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布袋除尘器收尘灰送至金宝山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原料用于活性石灰生产;沉淀池底泥收集后掺入成品粉料外售;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最终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施工设备噪声、降低人为噪声、建立临时声障、减少交通噪声、合理布局,采取以上措施后,可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产生的影响。
运营期:设备安装减震垫,运输车辆限载限速、设置减速带、严禁鸣笛,以上措施可有效地减小噪声对外界的影响,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六、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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