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0/2020-0025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11-13 16:04: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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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生成、谁维护”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领域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抽查范围及对象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全县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农机生产经营主体及初级农产品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贸市场等属农业农村局管理的生产经营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联动机制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由农业农村局委托许可管理机构、部门依据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县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或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检查任务,起草农业农村局相关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由农业农村局印发,相关领域许可管理机构、部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抽查工作,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通过“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随机抽取两名执法人员与相关领域管理机构联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检查结束由相关领域管理机构进行检查结果公示,检查中如发现违法行为,由执法大队法负责依法查处。农业农村局委托的许可管理机构,例行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执法大队可以不进行联动检查,但必须对委托管理机构移交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执法大队承接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整治行动必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双随机”抽查监管
建立全农业农村系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市场主体名录库。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列明随机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随机抽查工作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不得随意实施未列入清单的执法检查事项或改变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三)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序进行。
四、具体实施 (一)被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产生,抽取比例和频次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需要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执法检查工作,应从相应专业执法人员中随机选派。(三)随机抽查应由两名以上持农业执法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共同实施。检查人员应对检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及时制作执法检查案卷并归档,具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及执法文书制作相关规定执行。 (四)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六)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抽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要及时对工作方案、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归纳总结并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七)下列执法检查行为的开展不适用双随机抽查:因收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线索或者专项整治开展的执法检查;按照规定需要覆盖辖区所有同类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为应对重大节假日、重大群体性活动或者自然灾害等突发应急事件开展的执法检查;辖区内同类执法检查对象少于三家的;其他不宜采用随机抽查模式开展的检查行为。五、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六、监督考评 (一)随机抽查工作要进行督查指导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核。 (二)严格执行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三)将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促进抽查工作落实到位。 (四)严格依法随机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抽查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法行为。
七、附则: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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