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双随机一公开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5号)

索引号 640522019/2020-00165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03 15:3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海原县**乡晨曦文体百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NWN73

    住所(住址):海原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42222********0416

    联系电话:158****347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海原县**乡街道

 20208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原县**乡街道李*经营的**乡晨曦文体百货”再次进行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在其店内侧的货架摆放有火鸡面11袋,生产日期为20200125,保质期个月。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立即上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县局负责人批准,于当日正式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20206,从海原县城一批发部以每袋0.35元的价格购进火鸡面40袋置于其经营的**乡晨曦文体百货”内进行销售,销价为0.5/袋。2020819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时,销售剩余该火鸡面11袋,超过保质期。此前于20204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店部进行检查时,该店经营的9“康师傅酸汤面”生产日期为2019年107日,保质期6个月,9“康师傅麻辣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19年829日,保质期6个月2袋茉莉花茶生产日期为201882日,保质期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下发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市管责改字【202004号),限其于20204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至20208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经营火鸡面等过期食品。现场我执法人员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待销毁。案值5.5元。

    根据以上事实,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0819日执法人员对**经营的**乡晨曦文体百货”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店经营的 “火鸡面”等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二、20208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店从事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0821日,执法人员提取该店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0819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证据五、2020819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具体经营地址的事实;

证据六、2020423日,执法人员对其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其曾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

    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局于2020827,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行告字[2020]第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存在较大潜在风险,既不具有《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第十条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也不具有第十八条规定较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佰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