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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告(2020年第4号)

索引号 640522019/2020-0003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2-10 17:2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防严控新冠肺炎疫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区市场秩序,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及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相关公告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强化我区市场监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禁活禽交易。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严禁采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使用、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无合格检疫证明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圈养、宰杀活禽。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暂时取消各类聚餐服务。单位食堂实行备案及分餐、送餐或错峰用餐制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强化外卖送餐人员健康及餐盒、餐箱的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无接触”配送取餐。

四、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场所要严格明码标价,严禁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禁由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和医疗器械,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六、严禁以各种形式发布出售、购买、转让野生动物及制品广告,严禁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疫情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七、社会各界如有申办《营业执照》等市场监管相关许可证照需求的,建议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平台(http://zwfw.nx.gov.cn)进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不见面”方式办理,鼓励在线办理电子营业执照。

八、城乡居民要注重家庭和个人卫生,做好个人防护,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九、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优先加快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依法从重处罚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加大野生动物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的,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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