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2/2019-0018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5-06 10:25:0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改局 |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1日自治区下达海原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104个,总规模31.2兆瓦(单个电站容量为300千瓦),项目经中卫市发展改革委批复,总投资1.8亿元,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50个,规模为15兆瓦,投资9250万元;二期建设54个,规模为16.2兆瓦,投资8750万元。
二、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建设采用EPC总承包模式。
一期EPC总承包商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为李旺3兆瓦、西安6兆瓦、甘盐池4兆瓦。
二期EPC总承包商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为甘盐池16.2兆瓦。
三、运营模式
海原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为政府出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海原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核算、统一运维,信息、数据接入“宁夏光伏扶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项目建成后,由运维中标单位宁夏中科嘉业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运维并搭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智能、数据化运维。
电站投产后,按照《海原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成本核算和收益分配。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预计正常年份每个电站年收益不低于20万元,持续20年。通过开展公益岗位、奖励、补助等形式保证4439户11837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受益,通过开展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小型公益事业等方式壮大村集体经济。
2019年底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户脱贫退出后,电站收益除对全县社会保障兜底的“三无”人员进行补助外,全部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