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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9/2020-00079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11 17:3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股、所、队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0年第10号)精神,切实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市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各所要督促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全面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是贮存业务及时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二是委托方履行监督义务。委托贮存、运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公告》要求,建立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三是受托方负责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数量、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运输委托时,发现不符合冷冻冷藏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各所要组织开展对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冷藏冷冻食品的来源、数量、销售等情况,严格核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质量安全证明以及销售记录等,确保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可溯、渠道合法。同时,要根据冷藏冷冻食品的温控特点,重点检查温度动态信息记录等情况,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销售过程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强化违法案件查处

各所要加大对冷藏冷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检查发现的不明来源冷藏冷冻食品,应责令货主提供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材料。凡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入出库数量与记录不符的,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的,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运输环节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四、强化宣传教育引导

各所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公告》的内容,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科学购买、安全消费。同时,要主动发布有关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工作进展及取得成效,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对各方反映的冷藏冷冻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置,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请各所分别于2020年6月1日、10月1日前将辖区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汇总表报县食品股。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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