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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索引号 640522019/2020-0002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1-23 10:1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督导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规定,特对全县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管理,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开展市场竞争时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

    三、疫情防控期间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做到销售医用口罩、N95口罩等新型冠状病毒防护用品、药品明码标价。严禁任何经营者趁机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四、销售医疗用品,特别是医用口罩、N95口罩等新型冠状病毒防护用品和药品时,如实介绍宣传,不得夸大商品效果,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五、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县域内各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应立即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

六、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将按照《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等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负面典型,还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向社会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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