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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9/2019-0000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15 11: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管局

各岗、所、队、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注[2018) 23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力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七、各所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市管岗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所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辖区实际做好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管岗。

附件:1、《电子商务法》实用工作口径

      2、《电子商务法》知识问答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电子商务法》实用工作口径
附件: 《电子商务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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