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3/2016-4202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6-07-06 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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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农牧局 |
海原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扶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加快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及自治区农业机械化财政扶持政策,管好用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6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神和有关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资金。
第二条 农机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由县财政局和县农牧局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机中心”)组织实施。
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管理与使用监督,包括落实资金、机具抽查、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监督检查等。
农机中心负责农机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方案、公布政策、公开信息、审核登记、机具核实、汇总上报、材料归档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信息。
公正。指补贴对象确定、补贴机具确定、补贴额度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受益农户,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
第五条 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年度“宁夏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 执行。补贴重点根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的补贴重点确定。
第六条 本县财政安排的农机补贴资金,可在中央和自治区补贴资金补贴的基础上累加补贴,补贴种类、补贴标准和数量根据实际确定。
第七条 县农牧局会同财政局依据宁夏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农机补贴实施方案报农牧厅审定,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对象、补贴额度、补贴程序、工作措施等。
第八条 农机中心通过媒体及其它形式宣传补贴政策,公开实施方案、补贴流程、补贴额一览表、资金规模、投诉咨询受理渠道、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等。
第九条 购机者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购机,购机后向农机中心提出购机补贴资格申请,农机中心审核后出具《农机补贴资金申请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
第十条 农机中心定期将核实后的购机者及所购机具信息汇总整理,在乡村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农机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以及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100%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农机中心出具该批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付报告单》、《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经各乡镇核实、农牧局审定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农机中心是否按补贴程序规范操作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补贴机具10%的比例,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通过购机者所留“一卡通”账号或在黄河银行开设的本人一本通存折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要求每一台补贴机具支付一笔资金。
第十四条 每批次补贴资金支付后,农机中心将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归档造册。
第十五条 对补贴资金已支付的补贴对象要求退货的,必须将补贴资金全额退回财政补贴专户。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和补贴标准,不得突破补贴计划,不得提高补贴标准。年度剩余补贴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要主动参与农机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补贴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 农机中心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机具核实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做好售后服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补贴信息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农机中心对已补贴机具要及时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将享受补贴农民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机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全部留存。
海原县农牧局 海原县财政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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