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3/2017-42162 | 文号 | 海财发〔2017〕557号 | 生成日期 | 2017-11-07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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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农牧局 |
海财发〔2017〕557号
关于下达2017年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华山管理处、甘盐池管委会、老城区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村)指标〔2017〕660号)和《关于做好2017你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宁财(村)指标〔2017〕724号)文件要求,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下达各乡镇2017年种粮农民补贴资金298.92万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6048.93万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粮食直补资金发放的三河、七营、李旺、高崖四个扬黄灌区乡镇,继续按上年补贴面积执行,补贴标准为:每亩15元。
二、2017年全县农资综合直补发放,继续按照上年补贴面积执行。补贴标准为:旱地每亩23元,水地每亩58元。
三、老城区管委会4个社区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老城区管委会负责登记造册、领导签字确认后,海城镇负责汇总兑付工作,西安镇良繁厂补贴资金由西安镇负责兑付。
四、望各乡镇接到文件后,尽快张榜公示、登记造册,务必于11月15日前将电子文档及补贴花名册上报县农牧局审核后,由财政局通过“一卡通”专户(5002223300105)直接兑付到农户手中。
五、上报我局的补贴花名册和电子文档要以最终在信用社上传成功的数据为准,补贴花名册和电子文档要统一格式(表样附后),补贴花名册要以村为单位有补贴资金汇总封面,村负责人签字,整个补贴花名册要以乡镇为单位有补贴资金汇总封面,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结合惠农资金专项整治活动,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3〕36号)文件要求,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补贴标准、范围和对象,不得虚报冒领、偏亲厚友,不得代扣任何款项。对违反以上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行政主管领导责任。
此项资金请列入“农业生产支出补贴(2130122)”预算支出科目。
附件:1.海原县2017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配表
2.海原县2017年粮食直补面积分配表
3.海原县2017年农资综合补贴发放花名册
4.海原县2017年粮食直补发放花名册
海原县财政局 海原县农牧局
2017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海原县2017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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