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1/2016-41959 | 文号 | [2016]12号 | 生成日期 | 2016-05-23 00:00:0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林业局 |
海林改(办)发〔2016〕12号
关于印发《海原县公益林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老城区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和《海原县封山禁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巩固造林成果,现将《海原县公益林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原县公益林管理考核办法
海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5月20日
海原县公益林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林保护和护林员队伍的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公益林(天保工程区内的退耕还林、荒山造林、乡村道路绿化等造林地)及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护林员队伍是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最基层的林地保护管理队伍,是直接从事公益林建设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护林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林场管理。林业局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管护经费的落实兑付和督查工作。
第二章 护林员的聘用与辞退
第五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选聘护林员由所在村委会推荐,公示(公示期5天),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基层林业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定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一)公告。
乡镇政府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在符合选聘条件的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有条件的乡镇,可在当地电视台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初中以上文化,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有正常的沟通交流能力,本人自愿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名额(各村根据乡镇安排名额)。
3.选聘范围(本村村民)、程序和方式(首先村民自愿报名或村民小组推荐,然后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最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管护任务范围(本村集体林地,面积、管护地点、小班)、周期(一年)、劳务关系(合同关系)、管护报酬。
5.报名方式(自愿报名或村组推荐)、期限(10天)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
各乡镇应当制定统一的申报表,免费发放。
各村对符合条件的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
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考察。
(四)考察。
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干部采取与申报人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五)审定。
乡镇政府组成审定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护林员。
(六)公示。
乡镇政府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和管护范围在各相关行政村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
海原县公益林管护人员实行“乡镇聘用、乡镇管理”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巡山护林工作,有较强责任心、事业心,政治思想觉悟高,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和组织能力。
2、了解林业法律、法规和森林消防相关知识,熟悉责任区和周边村情、山情、民情。
3、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周岁以下,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公民。
4、全年在家,在当地从事农业或灵活就业,有足够时间从事护林工作。有交通工具和敢于同偷、盗林木等违法行为做斗争者优先。
5、村干部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兼任护林员。
6、符合上述规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优先考虑。
第七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间护林员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以下简称管护责任书),聘期为一年,年度考核合格者,优先续聘。
第八条 护林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聘用期内护林员原则上不予调整,护林员在聘期内,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不得随意解聘。
第九条 聘期届满护林员的辞退与续聘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护林员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优先续聘;对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不能续聘的,应按规定推荐、选聘、公示拟聘护林员,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备案,及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条 坚决执行护林员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以上的护林员无条件退出,不再续聘为护林人员。 护林员退出或辞退的,不再享受其待遇,并把《护林员证》、《巡山日志》、护林工具交到乡镇林业站及林场。
第三章 公益林的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局职责
1、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将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2、根据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和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3、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森林保护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防火林带,形成较为完善的森林防火体系。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5、深入做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自觉、积极参与到公益林管护工作中来,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落到山头地块,取得成效。
6、加强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工作,积极深入一线督促检查管护工作,将各乡镇公益林管护纳入政府考核范围,对不负责任的乡镇上报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乡镇管护人员因管护不到位,责令其辞退。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 加大对森林资源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森林的保护意识。
2、 督促村民小组选聘称职的护林人员,严格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聘用爱岗敬业的本村村民,村干部不能担任护林员,是建档立卡户的优先录用。
3、加强森林资源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4、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按《森林法》严肃处理,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5、 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发生森林火警,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
6、 加强护林员的管理,严格考核考勤制度,指定专职监管人员负责检查护林员到岗管护及巡山日志记录情况,每季度及时上报林业局考核考勤结果。
第十三条 护林员职责
1、协助相关单位在组织生态公益林经营区的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经营活动,对于管护乡村道路绿化、美丽乡村建设等重点区域的树木进行除草、修剪、涂红刷白等工作。
2、定期巡护本责任区山林,必须常驻当地,管护好责任片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每月上山巡护22天以上,负责记载护林过程中的各方面情况,建立管护工作情况登记簿。
3、认真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生态公益林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本保护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受破坏。
4、深入管护责任区山头地块巡山护林,及时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县林业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非法采伐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5、协助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林业站开展生态公益林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负责管理本责任区野外用火,督促乡规民约和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若发现森林火警,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配合村委会迅速组织扑救,并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6、协助林业站做好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防治。
7、协助林业站开展生态公益林资源监测管理,及时上报生态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
8、护林员对所辖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协助处理本责任区的山林权属纠纷。
第四章 护林员工资
第十四条 护林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每亩2元)、绩效工资(每亩1.75元)两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护林人员劳务费中每亩2元作为护林员基本工资每季度兑现。
2、绩效工资:护林人员劳务费中1.75元作为护林员绩效工资,年终按照考核结果予以兑付。
3、乡村道路绿化护林员工资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护林员工资发放。以乡镇平时考核考勤及县林业局年终考核为依据。
1、每季度护林员基本工资的发放。根据乡镇考勤及考核情况兑现工资,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本季度基本工资;考核不合格的停发本季度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的发放。年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全额发放全年绩效工资;得分在85—94分的,支付全年绩效工资80%;得分在60—84分的,支付全年绩效工资60%;得分在60分以下的,停发全年绩效工资。
3、护林员自觉接受管护职责情况的考核。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考核,采取乡镇自查、平时督查、年终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形式,使检查督查工作落到实处。
4、 护林员管护职责自查。每月25日为护林员自查时间,护林员应将当月管护片区的管护情况,如发生盗砍滥伐、非法采伐、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占用林地、野外用火、森林火灾、出勤天数、参加学习等情况,如实填写《巡山日志》,作为护林员量化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之一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1、在担任护林员期间,管护责任区连续三年无发生森林火警、违章野外用火、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的;无非法占征用林地、森林病虫害、破坏森林景观和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
2、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措施得力,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3、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贡献突出的。
4、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5、依法制止或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乱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6、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第十七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基本工资或奖励工资直至解聘。
1、督查发现护林员不在当地而外出打工者,立即辞退,并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和全部绩效工资。
2、督查发现护林员没有向林业站包片人员请假私自离岗,电话通知后40分钟内不能到现场者,督查发现第一次,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10%。督查发现第二次,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20%,督查发现第三次,立即辞退。
3、督查发现护林员没有佩带《护林员证》及携带工具,第一次警告,二次以上(含二次)每发现一次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10%。
4、在防火戒严期,护林员手机关机,电话不接的,督查发现第一次,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20%,警告后发生第二次,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50%,警告后发生三以上(含三次)次,立即辞退,并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和全部绩效工资。
5、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一次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30%;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40%及全年绩效工资50%。
6、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50%,监守自盗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100%及取消全年的绩效工资。
7、发生征占用林地1亩以下(含1亩)的,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50%。
8、发生征占用林地1-5亩(含5亩)的,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一次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100%;没有知情上报二次的,立即辞退,并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和全部绩效工资。发生征占用林地5亩以上的,没有知情上报一次的立即辞退,并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和全部绩效工资。
9、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20%。
10、发生森林火灾或大面积病虫害,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一次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50%;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二次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100%及取消全年的绩效工资。没有知情上报三次的,立即辞退。
第十八条 林业局在抽查中发现没有自查、督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视为该项工作没有完成,按年终考核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其它护林员管理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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