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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4-0033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2 15:1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民政局

政办发〔202411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202414号)要求提高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补贴发放标准及执行时间

202411日起,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1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30

二、资金保障

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财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明确的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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