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
现将《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若干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原县民政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